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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和生态园林小区活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和生态园林小区活动的通知

  (南府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提高单位小区庭院绿化水平,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驻邕中直、区直单位和我市单位、小区的参与热情,采取规划建绿、拆房增绿、拆违复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垂直挂绿以及屋顶覆绿等方式,全面提升我市的庭院园林绿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每年要建成一批生态园林单位(小区)。一方面,通过对原有的花园式单位和绿化达标单位进行全面复查,督促其整改提高,使单位(小区)的园林绿化提升到更高水平,创建成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另一方面,对新建单位、小区的绿化工作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创建成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

  

  三、工作步骤

  

  (一)单位(小区)自行开展创建活动。各单位(小区)要组织发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将单位(小区)现有的闲置地、预留地、边角地带、围墙边、建筑物旁空地进行绿化,做到除必要的道路、活动区外,都要栽树,做到无空地、无黄土裸露。已有一定绿化基础的单位小区,要对原有的档次较低的绿化品种进行更新,对不合理的布局进行重新布局改造,提升档次,增种大树、珍贵乡土树种。对于没有可绿化空间的单位和小区要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摆放盆栽植物,充分拓展绿化空间,增加绿量,提高绿率。

  

  首府绿化委员会和市园林局要制定重点培养创建生态园林示范单位(小区)计划,将一些地理位置重要、面积较大、影响面广的单位(小区)列入重点指导和培养计划,其中新单位、新小区和老单位、老小区单位数量各占一定的比例,绿化基础好和基础差的各占一定的比例,首府绿委办负责给这些单位(小区)提供专门的业务指导,帮助其科学规划设计,并对其绿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单位(小区)开展自评,提出申报。每年年底,拟参加评选的单位(小区)要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相应条件后,按程序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各县(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小区)的申报后,根据评选标准到实地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提出候选名单。首府绿化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组织评定,并将拟评选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给“生态园林单位(小区)” 授予称号和牌匾,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

  

  (五)复查与管理。对获得“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称号的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管理,由首府绿委办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通报全市。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南宁市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首府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首府绿委办合署,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将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之一,创建一批高质量的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当作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多方筹资,增加投入。各单位(小区)要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市级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工作经费列入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经费中,保障创建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的正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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