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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财农税[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财农税[2010]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体制,做好我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及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她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通知》精神,做好我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理顺和规范我区契税征管体制,妥善安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促进财政管理与税务职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职能划转与人员安置同步进行。

  

  (二)在维持财政部门其他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

  

  (三)划转人员编制和人员身份对应关系不变。

  

  三、工作目标

  

  (一)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妥善安置财政部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具体时间,在2010年6月底前,由各市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二)市级以下(含市本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的具体人数及人员名单由各市财政部门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协商,并经当地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签署意见后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市财政、地方税务、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组织协调所属各县的业务和人员划转工作。划转人员限于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2008年12月31日前在编目前在岗的行政、事业编制专司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的人员。乡镇财政所征管人员不安排划转。属独立的契税征收机构可整建制划转。由于人员划转涉及到跨层次调整编制,需由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将调整的编制按程序报自治区编办,由自治区编办根据划入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增加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并相应核减有关市、县的编制;涉及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自治区编办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后进行相应调整。

  

  (三)征管资料移交与职能划转同步进行。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相关资料的交接。在各地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确定后,财政部门要及时秽交相关政策文件、征管资料和档案,并将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确定后,各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要按照票证职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契税征收集据及册籍等资料的清理归档,对未使用的契税完税证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从事征管资料职理的相关人员,没有完成资料清理归档的,不得划转。

  

  (五)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对契税征管工作中所使用的资产,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协商处理。

  

  (六)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税部门其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实际划转人数及部门预算规定的定额标准予以保障。自治区地税系统因增加契税征管职能相应增加的征管业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合理保障。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分管编制工作的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并具体负责办理划转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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