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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财农税[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应参照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划转工作各项事宜。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划转有关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契税业务及人员、资产、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相应的接收工作;各级编办众责划转人员的编制审核审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调入手续的办理工作。各部门还要针对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及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人员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肃组织纪律。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及人员安置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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