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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财农税[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财农税[2010]5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工作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人员划转和安置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008年12月31日前在编目前在岗的行政、事业编制专司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的人员,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随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审批程序按《工作方案》中的规定办理。

  

  (二)属独立的契税征收机构由当地财政都门逐个征求征管人员意见,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提出整建制划转或部分人员划转的名单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考虑到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业务主要在县级以上征收机构,乡镇一级征收数额不多,且乡镇财政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为了稳定乡镇财政干部队伍,乡镇财政所征管人员不安排划转。

  

  (四)划出人员所在当地财政部门必须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出具划转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明确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按照“划转人员编制和人员身份对应关系不变”的原则,自治区编办根据划入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具体身份,分别增加地方税务部门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并相应核减有关市、县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的工作,尽可能保持划转人员工作相对稳定。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置不划转的两税征管人员,属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身份的,要根据其专长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属于临时聘用的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安排适当的岗位继续聘用,合同期满按合同条款在足额缴纳各项劳动保险金或予以合理补偿后解聘。

  

  二、业务划转和衔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将相关政策文件、征管资料和档案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在移交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要按照票证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契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资料的清理归档,对未使用的契税完税证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从事征管资料管理的相关人员,没有完成资料清理归档的,不得划转。

  

  (二)在未完成划转之前,财政部门除了做好契税划转相关准备工作外,还应继续抓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并顺利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在业务划转前,如果一些市、县财政部门因合同期满辞退临时聘用人员而无法继续开展契税征收工作,可先行委托当地地税部门代征。

  

  (三)业务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信息联合向社会公布,

  

  三、其它相关事项

  

  (一)对契税征管工作中所使用的资产,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协商处理。

  

  (二)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实际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人数和自治区地税系统因增加契税征管职能相应增加的业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定额标准,并考虑实际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合理保障。

  

  (三)各级财政部门契税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年初编制的预算从严控制各项开支,在征管业务划转前不准突击花钱,不准违反规定购置非急需使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准违反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规定向征管工作人员发放钱物。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组织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划转工作各项事宜。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划转有关事项,针对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及人员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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