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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意见

  (2010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办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在全区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创新基层党建活动方式,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决定2010年至2011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共同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区有各类残疾人337.5万人,占全区人口的7.23%,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各地党委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保障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区属于后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全区还有40多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他们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帮助和扶持他们尽快摆脱贫困,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以村党支部关怀帮扶贫困残疾人为活动载体,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关注基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就近、逐户帮扶的原则,坚持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结合在全区开展的“党组织建设年”活动,采取扎实有效的帮扶措施,全面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增强“造血”功能,不断提高收入水平,缩小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

  

  三、目标要求

  

  2010年至2011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共同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工程,组织每个村党支部扶持1户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较强,并具有可行性项目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项目扶持资金1000元以上,帮助扶持对象掌握1-2门致富实用技术,有相对固定的发展项目,稳定解决贫困问题。两年共扶持25000户,其中2010年扶持10000户,2011年扶持15000户。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残疾人的需求和本级扶持资金的筹措情况,增加贫困残疾人扶持户数、提高扶持资金标准。

  

  四、资金筹措

  

  每户补助项目扶持资金1000元,2010年扶持10000户,需1000万元;2011年扶持15000户,需1500万元,共计2500万元。扶持资金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或就业保障金中协调落实,经费按自治区70%、市10%、县(市、区)20%的比例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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