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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财建[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接上页]
1、购买人身份是否农业户籍(含农牧林场、兵团购买人,兵团购买人要审核是否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及与发票姓名是否一致;

  2、销售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农牧民签字确认的补贴是否准确无误;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并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随后须在“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系统”上完成补贴资金“发放确认”工作。

  (五)对于农牧民异地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现场代理审核并代垫财政补贴后,直接向经销商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结算。

  三、加大力度,迅速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有关销售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一)对网点进行检查并签署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协议。各地(州、市)、县(市)、兵团各师、团商务部门要于近期内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内经销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具备代理审核条件的网点应尽快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并与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兵团各团场财务、商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见附件1),同时向地方、兵团购买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地方备案经销网点和兵团备案经销网点,需同时与所在地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兵团各团场财务、商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1)。

  (二)抓紧清理补贴兑付方式调整前已销售尚未兑付家电下乡补贴。对2010年3月1日前销售并录入系统但尚未兑付补贴的,各乡(镇)、兵团团场要积极组织人手,对已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集中审核,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建[2009]144号)规定的原办法、原程序抓紧兑付,务必在3月底前全部兑付完毕并完成补贴兑付确认工作。

  (三)备案经销商做好网点培训工作。各有关备案销售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立即安排布置到各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网点人员培训,确保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代垫补贴方式的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所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由各地(州、市)按本通知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发放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

  四、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后,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督,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严防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各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牧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督促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实现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县、乡财政部门、兵团团场财务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经常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发现备案经销商非法经营、骗取或套取补贴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除追缴骗取资金外,还要及时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违反其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扩大宣传,促进销售增长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各师、团财务、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宣传资料、企业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的宣传力度,营造声势,掀起销售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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