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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公布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格桑多吉 鲁艳茹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010-65197107 65197432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gesangduoji@mofcom.gov.cn luyanru@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磷矿石,是指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项下所有品种的商品。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8-2010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 3、具有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须具有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8-2010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1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1万吨; 3、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提供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企业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应在五矿商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书面答复意见。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五矿商会应将复核意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名单中的企业均可参与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 三、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原则 (一)商务部综合参照合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低品位磷矿石选用、2008-2010年出口情况及环境监测等因素,将磷矿石出口配额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状况、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相关因素,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并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