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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技装[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1〕36号)


  

  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广大煤矿企业积极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瓦斯事故同比明显下降。但是部分地区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5起、死亡104人,占全国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83.3%和86%。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督促重点地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的有关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经研究,决定自10月下旬起组织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督查范围:煤矿防突工作任务较重的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

  

  督查对象:5省(市)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高瓦斯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督查时间

  

  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每组在地方督查7天左右。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并直接通知相关省(市)。

  

  三、督查内容

  

  1.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地方政府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是否明确了任务分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瓦斯防治措施,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编制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特别是对45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是否严格按规定落实矿井揭露突出煤层专门设计、审批措施,严格突出煤层揭煤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专业防突队伍是否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等。

  

  3. 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有序退出情况。是否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已批在建的同类型矿井项目,是否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对不具备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矿,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4. 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是否落实停产整顿措施。

  

  5. 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是否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6.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能得到及时维护、运转正常,瓦斯超限是否做到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是否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四、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本次督查共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管理司负责人带队,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及1-2名专家参加。

  

  参与督查的专家由参加督查组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辖区煤矿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抽调。

  

  五、督查方式

  

  1.督查地方有关部门和抽查重点煤矿企业相结合。通过抽查煤矿企业防突效果,检验地方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煤矿防突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防突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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