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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市是一个危化品行业集中的地区,现有危化品经营企业2209家(储存经营企业68家),其中加油站518家,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69家,普通危化品经营企业1622家,经营企业具有数量多、门类全、交易量大、经营场所分散等特点。做好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防范监控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使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各区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本区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储存量、化工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加快编制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规划,明确分步实施方案和相关优惠政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分别形成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并具备《规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条件。各功能区内作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和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项目,应当认真遵守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规范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布局 在《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市场或经营单位集中区域,应按照《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和储存专用区域,并将市场外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到专用区域内。对达不到要求的市场或集中区域应立即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搬迁到符合要求的区域。 对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专项整治等措施,鼓励经营单位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市场,逐步实现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业配送。 四、明确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设置市场管理机构,由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台账; (二)统一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化工知识专业培训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市场内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四)与市场内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协议书,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考核; (五)严格执行《规定》中有关市场专用仓储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制定本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