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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集中组织对全区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权和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开展清理

  

  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一)清理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清理的任务。

  

  这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相应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

  

  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按照立法程序办理。在银川市实施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由银川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商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自治区有关政府规章的清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银川市有关政府规章的清理,由银川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请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相关会议审定。

  

  (三)清理的步骤。

  

  1.第一阶段为发动部署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培训清理人员,做好清理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20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填报《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初审意见表》、《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和《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涉及行政强制的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并提出清理意见。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办法进行清理。

  

  3.第三阶段为审核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强制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政府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

  

  全区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实施主体,严格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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