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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主体,认真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各部门的办法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四)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或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五)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各项配套制度的调查研究,对于具有共性普遍性的制度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为我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供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主体、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今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深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少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编办发布的《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办发〔2011〕16号)的要求,抓紧配齐市、县(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好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