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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无证运输、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实施密闭改装,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

  6.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招标选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招标遵照以下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

  2.运输企业从市市政公用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报投标文件;

  3.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运输企业;

  4.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限期内加装gps,实施车厢密闭改装,并验收合格;

  5.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6.公示期内无异议,运输企业提供履约保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

  7.向社会公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二、强化处置审批,加强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制定处置计划,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报市市政公用局核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报当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由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领取。

  联单流程为: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根据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工程回填、填埋处置)方案,填写四联单,第一联留存审批部门备查,其余三联交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处置场所后,由处置场所填写实际接收量,并加盖公章。第二联留存运输企业,第三联留存处置场所,第四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四、建筑垃圾车辆实行密闭运输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运输企业应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市政公用局不予授予特许经营权。

  按照《青岛市加强运输散流物体车辆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08〕76号)规定,质监部门负责密闭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定期检查改装车辆的设施完好情况。

  五、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电子化(gps)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与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数字化系统联网,形成联合执法监管平台,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及监管考核信息共享,全程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安装gps监控设备。

  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终端设备,负责本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以及车辆放大号、反光标识、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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