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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及其所属企业的违法信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建立台帐,根据其违章率、事故率,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传联合执法监管平台,供市市政公用局采集应用。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查处运输车辆带泥驶离工地等行为;负责告知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经密闭改装或密闭不严密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

  七、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考核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和考核。

  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实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车辆源头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安全状况评定结果和考核结果定期上传联合执法监管平台,供市市政公用局采集应用。

  运输企业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处罚,并扣除相应的分值;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低于规定的分值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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