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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丰富案件整改查处方式,强化案件查办力度。要切实履职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坚决整改查处到位。各地应积极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推进案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和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行为付出成本,让违法者付出代价,避免整改查处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对非法批地、违规出让、破坏耕地、侵犯群众合法利益、违反产业政策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参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予以公开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地要按季度遴选上报土地、矿产违法重大典型案件,要定期选择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厅将按季度对各地案件查办情况予以通报。

  

  (三)推进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报件审查倒逼机制。将违法线索及相关案件纳入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并以相关业务报件审查为手段,促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凡未依法依规整改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一律不同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明知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审核把关不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违法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审批手续或颁发证书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扩权县(市)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征收报件因涉及违法用地被省厅退件的,在查处整改后重新报件时,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完善共同监管机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共同监管机制。市(州)国土资源局务必积极主动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严格落实《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州)本级国土资源共同监管机制建设。同时,通过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县创建、卫片执法等工作,推进所辖县(市、区)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在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中,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及监管工作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界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切实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健全内部会审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核)、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核)等事项要纳入会审范围。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全员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业务涉及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跟踪掌握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依法及时提出会审意见和有关建议。

  

  (三)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形成执法监察合力。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本地开展的各项督察工作,严格按照督察要求进行整改规范,并通过土地督察,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同时,各地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督察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必须按照“督察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的要求限时上报。

  

  四、完善执法监察保障机制,提升执法监察能力

  

  (一)推进执法监察人员到编到岗。执法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应按照执法监察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和下达编制情况,合理设置职责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凡因不按编制配备执法监察人员,致使执法监察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各地应密切结合执法监察工作需要,强化国土资源综合业务、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案件查办等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提升执法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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