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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改善执法监察工作办案条件。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以卫片执法为载体,以信息化试点为抓手,强化执法监察装备建设,及时配备巡查车、计算机、gps、录音录像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大力开展执法监察创先争优。对忠于职守、成效突出的执法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予以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增添制裁措施,督促履职尽责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内部执法监察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全员监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察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对上级交(督)办案件,要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对向下转(督)办案件,要切实跟踪督办,落实到位。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

  

  同级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下一级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监督考核,增添工作措施。要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开展专项巡查、业务报件审查、参与土地督察等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国土资源管理及监管实际情况,强化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推动执法监察工作落实到位。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区,可采取约谈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减年度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措施。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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