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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办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

  

  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备案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为协调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县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县区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金融办(或指定的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筹建工作,经市政府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持验收合格文件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再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相关变更事项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2、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不得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5、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经济、金融、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进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财会工作三年以上。同时,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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