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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有关规定,现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搞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对本级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将行政强制法列入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范围,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切实增强监督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

  三、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一)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是本市目前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要求执行。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整项清理工作应当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自行清理。由起草单位和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填写清理登记表(见附件1、2、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应当将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研究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于11月中旬前提出审查意见。

  3.分类处理。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4.公布结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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