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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为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策划服务和管理人才支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加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力度,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办医模式。 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提供医院用地,由社会资本依照bot(建造、营运、移转)方式委托经营;二是政府投资进行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购置设备及聘雇医护人员并负责经营,若干年后开始向政府支付租金,该项资金将全部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三是对部分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可由非公立医院或医疗投资、管理服务机构派遣人员负责经营,社会资本可享有医院的部分收益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二)加大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建立激励办医机制。 在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类别、规模、辐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市内五区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对于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中西医、民族医和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医疗机构,以及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至投资额的7‰。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对市内五区非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执业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每年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安排专项经费,对成绩突出者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各县(市)、上街区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奖励经费。 (三)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要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要认真执行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征收后按50%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还可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上缴的各种税收总额,给予相关项目相应的财政扶持。 (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和贷款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土地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对部分投资额度高、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领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还可采取政府对其建设期贷款进行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五)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按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将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产权变更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七)积极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