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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沟通、协调、服务;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四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等级评审、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慈善领域。 一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或成立医疗慈善基金,开展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等准入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 (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誉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科技创新。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努力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认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评审确定后,政府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四)加强人才培养,促进医务人员规范、合理流动。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统一的医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为其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规范、合理流动,逐步解决人才这一制约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