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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7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1〕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渠道

  

  (一)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对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督促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有关区县(自治县)可按10%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动态、用工信息,并督促用人单位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二、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退出现役两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城镇籍退役士兵限办理自谋职业者),凡本人自愿,可免费参加一次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或免试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参加技能培训的,所学工种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培训计划自愿选择,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费,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参加订单培训的可直接到签订订单培训计划的企业就业;参加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发给3500元的生活补助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退出现役两年以上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

  

  (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的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在财政补助方面,对微型企业补助的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在税收扶持方面,退役士兵所办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属西部地区鼓励类的产业企业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从微型企业成立的次年起,按该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90%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在融资贷款方面,退役士兵所办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微型企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在提供抵押、担保后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贷款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3%的贴息;在行政规费方面,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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