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其它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为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的群众举报及投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标志、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为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地区安监局抓好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及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培训工作;承担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印江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全县安全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