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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保障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保护权;落实首接责任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三、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工作实效。 四、组织机构 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树志副市长 副组长:常志卷副秘书长刘月照局长 成 员: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司法局、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内五区、开发区政府主管区长,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市办事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月照局长(兼) 联系电话:86688934 领导小组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职责 1.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积极救助保护,及时依法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未成年人,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坚持站内救助与上街救助相结合,实施主动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急(危)重病人,经医疗机构救治,生命体征稳定后,及时转定点医院继续治疗;指导救助站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档案及信息系统。 2.公安机关: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查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护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根据需要在各级救助站设立警务室或派出警员入驻;依托市区公安网络,积极做好接警和处置工作。 3.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协调解重大集中救助宣传活动场所问题。 4.司法部门:依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5.教育部门:在市救助站派驻1-2名老师(社工或志愿者),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6.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人员工资倾斜、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政策。 7.财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对跨省救助经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保障。 8.交通运输、铁道部门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购票、出入站、乘车等事项。 9.卫生部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浪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实施救助,对经过治疗生命体征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移交民政部门转定点医院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