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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8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11〕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

  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根据国家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精神,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和市林业局联合发文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通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全部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

  

  三、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统计频率为季报。

  

  四、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和市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设计、指标解释(另发)和业务指导,搭建部门信息网报平台,审核、汇总部门基础数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采集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予以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区县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统计,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市城乡建委负责公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市农委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相关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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