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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8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市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相关基础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建设领域网络直报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的相关基础数据。

  

  五、信息发布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满足市委、市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需要,建立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和市林业局参加的定期部门会商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并由市统计局按季统一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相关数据及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评估和发布工作参照市级部门的模式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这一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基础数据。统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反馈。

  

  (三)加强培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操作培训,逐步提高相关基层部门和项目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核查。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统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五)实施日期。重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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