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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委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无故障运行;

  (六)保持与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通畅;

  (七)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变更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或原委托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钥匙。

  二、落实电梯维保制度,保障维保工作质量

  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委托并督促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所委托的维保单位必须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具备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且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能力,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维保单位的名称、资质、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保电梯位置和使用登记编号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2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和解救被困人员;

  (三)记录电梯发生的故障和维保情况,并将有关记录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五)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六)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不得出现因变更维保单位导致在用电梯维保中断的情况。

  三、做好电梯供电保障和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做好住宅电梯供电保障工作,所提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计划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下达停电通知;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下达停电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提前公示,并在停电前按规定程序停止电梯运行。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用电的指导。电梯使用单位要保证高层建筑群采用双回路供电。因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意外停电时,在恢复供电后,电梯使用单位应首先恢复电梯的供电,并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因意外原因造成电梯停电且不能立即恢复供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告知并配合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四、落实电梯检验制度,保障检验工作质量

  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电梯使用地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开工告知,并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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