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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一)接受电梯报检申请后及时安排检验;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

  使用单位应保证轿厢内的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维保单位应加强对应急照明、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电梯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维保单位应设置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当接到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的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

  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及质监、住建、安监、房管、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职责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电梯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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