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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4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管理

  

  1、制订县级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我市已完成鼓楼区、罗源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连江县福利中心也已动工建设。“十二五”期间,结合各县(市)区的现有实际人口数量、福利需求等,计划在2013年底前完成福清、长乐、闽侯、晋安、马尾福利中心建设,在2015年底前完成闽清、永泰福利中心建设,争取到2015年底前每个县(市)区都有1所社会福利中心。

  

  2、规划福利中心建设用地。各县应科学制订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将福利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福利中心用地应以行政划拨方式给予供地,福清、长乐、闽侯、连江占地面积应在45亩左右,床位应达300张左右。闽清、永泰占地面积应在35亩左右,床位应达250张左右。

  

  3、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福利中心机构设置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其中负责救助工作的人员核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各县(市)区福利中心管理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护理岗位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为:护理人员与全自理对象比例为1:6,与半自理服务对象比例为1:2.5,与全护理服务对象比例为1:1.5。

  

  4、保障福利中心事业经费。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隶属民政局管理,管理经费和“三无”老年人、精神病人,弃婴、孤儿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由财政承担,其中弃婴、孤儿每人每月给养费应按民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现为1000元,“三无”老年人、精神病人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可略高于当地低保人员补助标准核拨。

  

  5、落实福利中心建设经费。福利中心建设以各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也可以土地置换,社会捐助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县(市)区福利中心列入省里资助项目的,市级彩票公益金按省里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二、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

  

  1、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五年规划。

  

  乡镇敬老院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敬老院,人口少于5000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一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敬老院建设目标任务的要求,对所辖乡镇的敬老院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在统筹安排后形成2011-2015年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明确每年要完成的敬老院建设项目。

  

  2、精心规划设计,预留建设用地。

  

  在建设规模上,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应在5亩左右,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床位40张以上。各地应将乡镇敬老院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敬老院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具有自身特色,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易于辨认的永久性统一标识。

  

  3、落实机构人员。

  

  由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完全提供无偿公益性服务的乡镇敬老院定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于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有一定有偿服务收入的乡镇敬老院可确定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所需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由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床位数、服务五保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每所敬老院应核定1-2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护理等岗位不核定事业编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敬老院服务人员与供养完全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对无自理能力或半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对象应按不低于1:4的比例配置,并加强服务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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