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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落实管理和建设经费。 乡镇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乡镇敬老院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县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工作运转和管理人员经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探索敬老院运行管理新机制,确保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敬老院建设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市、县两级补助标准为:对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每所市级补助1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0万元。对闽清县、永泰县,每所市级补助20万元,县级财政酌情配套。市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5、落实优惠政策,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妥善解决用地、拆迁等问题,要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大力支持。乡镇敬老院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应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执行。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另行发文。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