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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4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落实管理和建设经费。

  

  乡镇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乡镇敬老院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县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工作运转和管理人员经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探索敬老院运行管理新机制,确保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敬老院建设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市、县两级补助标准为:对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每所市级补助1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0万元。对闽清县、永泰县,每所市级补助20万元,县级财政酌情配套。市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5、落实优惠政策,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妥善解决用地、拆迁等问题,要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大力支持。乡镇敬老院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应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执行。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另行发文。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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