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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精神,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是通过建立以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现收入重心下移、完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税收的良好氛围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经济体系,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财政良性循环。 第三条 成立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郑州海关副关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城建委、工信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委、住房保障局、城管局、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务局、煤炭局、物价局、统计局、农机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增减、变更。为便于工作,成员单位确定内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函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地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负责研究、拟制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郑州市并指导所辖县(市、区)税源经济体系的建设、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讨论并拟出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意见; (四)定期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五)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二)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组织对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指导、督促、检查并考核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四)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 (五)动态掌握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情况,负责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指导、检查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编发税源经济信息简报; (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向市税源经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和本行业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三)设立本部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做好沟通、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以会议形式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根据会议内容、出席范围和要求不同,主要分为: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