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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领导小组成员应亲自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九条 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市领导参加。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以上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各项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工作情况的交流,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领导批示和国内外重要报道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规定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保护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调研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调研,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调研形式可采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委托社会研究机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和课题调研均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出调研结论和建议,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应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本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协调,确保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要求,强化税源信息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三条 根据《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两个部分:税源体系基础工作(50分);税源信息征集工作(50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税源体系基础工作 (一)制度建设(10分):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本单位联络员落实到位,建立工作责任制,能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络员(10分):各单位须指定1— 2名联络员,并报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内部各项事务,并对本单位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有变动,应于一个星期内书面通知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例会(20分):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加税源工作的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 (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分):各单位应在全市的统一安排下,制订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计划,于当年1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12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五)税源建设宣传活动开展情况(1分/次):本单位自身组织或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税源宣传教育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