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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外交渠道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青海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民营企业循因公渠道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简化我省企业人员公务出访申报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同意恢复西宁市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我市外事侨务工作实际和我市外向型企业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企业就因公出国(境)、赴海外营销、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籍人员来宁工作、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等事宜,需要外事侨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服务对象包括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涉外服务需求的企业。 第四条 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在青海省及其所属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誉、无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外向型企业。 第五条 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企业的需求,就因公出国(境)、赴海外营销、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籍人员来宁工作、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等事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在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内的企业对外事务的受理工作,并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为企业服务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 相关解释: apec商务旅行卡,即“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系经过各apec经济体国家批准,由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相关商务人员持有,可直接出入各apec经济体的旅行证件。该卡相当于3年有效多次签证, 持卡人凭旅行卡及有效护照便可出入相关经济体。 具备资格申请的必须是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服务 协助企业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及时向企业提供办理签证、护照等出国(境)手续的最新相关信息,提高企业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的效率。 (一)所需材料 1、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原件四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贴在相应栏中,保持清晰); 2、函(原件二份,由出国人员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文号的正式文件,说明具体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时间,出访人员的单位职务,在国境外停留天数、费用承担情况),三人以上要附出访人员名单(姓名、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 3、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组团通知复印件一份; 4、提供前往国(境)有效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各一份(或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 5、提供团组在境外活动行程、费用明细复印件一份; 6、提供本单位出国人员所需费用明细(正式文件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注:如出访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资助方承担,则无需提供); 7、由参团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函(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8、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9、如组团出国(境)培训,须提供省外专局的相关批准手续; 10、如出访活动在年初未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计划,须出具出访必要性说明(说明出访团组基本情况、出访的必要性、此次出访对今后工作的重要意义、未列入年初计划的原因); 11、如果办理业务期间不能及时提供邀请函(任务批件和任务确认件)、行程和费用明细的,需出具补充说明。 (二)服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