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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被邀请人员的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复印件二份(包括护照首页和签证页);

  3、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二份;

  4、《就业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5、被邀请人个人简历(中英文各二份),如邀请单位为文教类机构,需提供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6、邀请单位出具担保函二份(担保函证明被邀请人的简历准确无误,并担保被邀请人在宁工作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能从事与其专业工作无关的活动);

  7、被邀请人与邀请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二份。

  (二)服务程序

  行政服务大厅外事审批专柜接案初审,交市外侨办审核后,送市主管领导签批,最后由省外办审批。

  第十五条  其他服务

  (一)为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法规政策,以及涉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指导企业编制各类涉外项目的可研报告服务。

  (三)为企业提供翻译服务。

  (四)为企业提供办理apec商务卡服务。

  

第三章 服务责任


  第十六条  市外事侨务服务工作人员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市外事侨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当中由于个人原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服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提出相关的服务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在上报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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