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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市市政公用局应加快组织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设施应纳入建设计划。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确保排水工程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顺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现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应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于2012年5月底前整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二、明确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建筑物出户第一个检查井以外的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专用排水设施按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维修责任: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事管理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封闭性场所的城市排水设施,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住宅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养护服务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或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管理,确保平稳度汛

  (一)市市政公用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城区河道禁止覆盖。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管线以及其他跨河建设项目,应逐步进行清理。

  (二)城区河道、明沟、暗渠养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清疏,建立养护维修记录档案。汛期前,进行全面疏通、维修;汛期及时安排人员做好养护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四、加强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能力

  (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泥妥善处置。

  (二)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设施及管理运行应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当按照环保、排水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安装和运行维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处理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依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及时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对污水处理厂水质的核查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实现城市排水管理有序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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