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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市市政公用局作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会同市环保部门研究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促进我市排水事业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城管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排水管道乱接乱排、雨污混流,施工单位擅自将管线接入市政管网或将施工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市政管网,餐饮行业未按规定建设、清理隔油设施设备造成超标排污,以及工业企业向市政管网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餐饮业未按规定设置隔油装置的,排水、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三)各区市应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充实完善排水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排水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应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排水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