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道路交通、城镇车辆、店外店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道路交通整治组

  组 长:肇 旭、蒋长和

  副组长:郭 健、赵文善、孙柏廷

  成员单位:运管所、新宾镇交警中队、永陵镇交警中队、南杂木镇交警中队

  1.交通环境整治工作由县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其中:

  (1)新宾镇交通环境整治工作具体由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孙柏廷负责,成员包括新宾镇交警中队全体民警及协勤人员12人。

  (2)永陵镇交通环境整治工作具体由县交警大队教导员郭健负责,成员包括永陵镇交警中队全体民警及协勤人员6人。

  (3)南杂木交通环境整治工作具体由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文善负责,成员包括南杂木交警中队全体民警及协勤人员6人。

  职责:新宾镇分2组,每组6人倒班(7时至13时,13时至22时);永陵镇、南杂木两镇均分3组,每组2人倒班(7时至12时,12时至17时,17时至22时)。各组按照职责分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日常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保证车辆按要求有序停放。同时,加大无牌、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2.交通运输整治工作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比照交通环境整治工作的配备和倒班要求,成立新宾镇4人、永陵镇3人、南杂木镇3人的运输整治队伍,与交警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四)宣传报道组

  组 长:霍长虹

  成 员:广电局记者

  职 责:在黄金时间开辟专题、专栏,集中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要宣扬一批好的典型,曝光一批差的现象。同时,与其他各小组建立起沟通联络机制,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

  (五)监督检查组

  组 长:张志刚

  成 员:监察局工作人员

  职 责:对上述4个小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对在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扬;对工作懈怠,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出台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道路交通、城镇车辆、店外店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自专项整治方案发布之日起,利用电视、广播,悬挂宣传标语,发放传单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家喻户晓,为下一步整治工作的开展打好舆论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结束后,各小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人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尽快改变道路交通和城镇环境面貌,为全县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工作要求及奖惩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永陵镇、南杂木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全力抓,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县直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主要任务和考评细则。要成立专项整治推进组,实行专人专队伍抓推进,做到任务和责任到人。

  二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协同作战,综合治理,扎实推进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参与环境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袖标,做到衣冠整洁、行为规范。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阻碍执法的行为,要做到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加大检查,严明奖惩。采取“旬通报、月督办、严考核”的工作原则,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测评。对工作15天见成效的单位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连续1个月成效显著的再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的主要领导除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外,要通过电视台向群众说明原因,或停职1-3个月专职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城建、执法、运管、交警等相关单位要把集中整治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四要加强宣传,形成声势。广电、城建等部门要结合此次整治工作,专门制定宣传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整治工作的动态报道、典型报道和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参与环境整治、人人支持环境整治”的良好局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