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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精神,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义

  

  规范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困难群众保障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在要求;是缩小“三个差距”,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理制定和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对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重视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原则。社会救助标准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测算制定。

  

  (二)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三)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合理制定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测算制定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保障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实施(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一)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2011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按测算标准上浮5%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按测算标准执行;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按测算标准下浮5%执行。

  

  (二)农村低保标准制定。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2011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9倍以内确定。

  

  (三)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制定。为确保各项救助制度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增长幅度和区域差距缩小程度同步测算制定。

  

  四、建立社会救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一)调整时限。从2012年起,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原则上于每年10月1日调整一次。标准调整周期内,若遇食品价格上涨,按物价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二)调整幅度。从2012年起,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确保保障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同时,逐年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2013年消除社会救助标准区域差距,2015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差距缩小至1.5倍以内。

  

  (三)调整程序。每年8月底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拟订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城乡低保公布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公布标准为最低供养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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