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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府法制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的通知

  (渝府法制发﹝20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下发之后,各单位开展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分单位已上报了清理结果。从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对与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把握不到位,清理工作还不够全面和彻底,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今年的清理工作,我们将清理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1、城乡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投入上是否做到城乡大体均衡;社会管理是否做到城乡一体化;

  

  2、区域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对待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出台政策是否做到相对公平合理;对待微企、个体工商户、摊贩等是否设置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3、贫富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社会保障、工资待遇、公共服务、税收政策等方面是否公平合理;

  

  4、促进共同富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批上是否存在能够简化或者取消而没有简化或者取消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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