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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0]2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京高法发[2010]2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  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中止执行、执行和解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  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

  第八条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第九条  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附三份,装入卷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三条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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