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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项目申报书要说明项目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采购方式等。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要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和测算依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体概括)、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主要结论等。 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对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进行评审、评估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或者中介机构填写,项目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先通过规划财务司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需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一并报送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明确项目排序。项目申报应当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第十四条 部规划财务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及有关要求,将项目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后,项目即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因无法预见的原因或者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增加当年支出的,可向规划财务司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司向国家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预期成果负责。项目资金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层调研工作按照差旅费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会议按照会议类别确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通过规划财务司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 追加预算申请和调整预算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台账,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机动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第二十三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第五章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部分应当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因项目中止或者撤销,或者因未在规定的年限内执行或支出(指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均属于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国家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用于当年新增项目支出,或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预算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