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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规定执行。其中,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项目执行部门提供资金支出情况,督促其按照确定的范围、进度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年终需按照规定编报项目决算。上报决算应当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具体用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检查、督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部规划财务司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我部绩效考评工作。对重要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或者项目结束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由部规划财务司暂停项目拨款;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的《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