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明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全力做好秋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全力做好秋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剿火患”和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118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全力做好秋冬季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消防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全市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贯彻《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心,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为抓手,扎实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活动,不断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全市火灾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是,部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还存在着一些漏洞;部分领域和地区火灾隐患仍较为突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也不够强;秋冬季用火、用电、用气、用油量增加,火灾发生概率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时刻绷紧安全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和秋冬季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研判当地消防安全形势,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广泛动员部署,组织各行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抓好火灾预防,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防止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清剿火患”专项行动,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源头预防,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上。根据公安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社区、村庄的火灾隐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确保全市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火灾四项指标有所下降,有效防止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要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单位和场所:一是全面排查近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重点排查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和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二是地毯式排查小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网吧、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三是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四是对产权主体多、合用单位多的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工不明确,擅自封堵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未统一管理等问题。五是对社区、村庄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进行排查。重点整治私设隔离栏、墩(桩),乱拉各类管线,乱停放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占用、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损毁公共消火栓,“城中村”易燃建筑群建筑耐火等级低、占用防火间距、电气线路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六是排查整治其他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