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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明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剿火患”行动全力做好秋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清剿火患”行动作为从源头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要逐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实行逐级责任制;建立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不漏一个企业、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着力消除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重大消防隐患问题,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并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措施和责任,年底前要全部整改完毕,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和单位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区市要迅速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发动社会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要按照“网格化”排查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镇、街道,按区域划分排查整治网格,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落实,并为排查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建立“户籍化”台账。要广泛发动各社区、各村庄、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要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动执法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形成全面清剿火灾隐患的强大态势。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检查组,在本系统、行业内部开展“清剿火患”专项行动,对社会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存在隐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作出吊销或暂扣行政许可等处理决定。要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火灾隐患。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警示社会单位和公众关注消防安全。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本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内容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119”消防宣传月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在社会上掀起防火宣传热潮。要巩固和发展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设的消防宣传专栏、专版,进一步利用公告、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对居民家庭特别是“孤老户”、“病残户”要重点关注,对其进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教育和安全巡查提示。要继续扎实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要分期分批组织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专业人员、保安员、消防志愿者,镇和村“两委”负责人等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其消防管理技能和水平。

  五、扎实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灭火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灭火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完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灭火应急演练。全市各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以及镇(街)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冬季火灾特点,切实加强执勤战备和灭火训练工作,认真做到“六熟悉”,切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技术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有关领导和灭火救援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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