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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救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海上人命、环境、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规范交通运输部专业打捞机构船舶的调度指挥管理,根据原交通部等六部委下发的《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所属专业打捞机构及专业打捞船舶。

  

第二章 责任区的划分和专业打捞力量的部署


  第三条  三个打捞局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海域。

  (二)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负责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的纬度线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的海域。

  (三)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

  第四条  各打捞局及所属打捞船舶应在责任区内执行任务。如需跨责任区 作业,应报请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批准。

  第五条  各打捞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打捞和清除污染的装备器材,以应对应急抢险打捞工程。

  

第三章 调度指挥原则


  第六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管理按其隶属关系,实行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对各打捞局调度室、各打捞局对隶属船舶两级调度指挥体制。在情况特别紧急或需要时,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可直接调度指挥,同时通报相关打捞局。

  第七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人命救助优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执行任务时,如涉及紧急状态下的人命救助,应先行救人;如被救船舶或设施上人员无生命危险或不具备先行救人条件,应尽可能连人带船(设施)一起施救。

  (二)抢险救捞优先原则:当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清障与其他经营活动冲突时,在船舶、设备和人员等调配使用上,必须无条件地优先服从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之需要。

  (三)应急抢险先行原则:各打捞局或专业打捞船舶在接到特别紧急的抢险救捞信息时,可先采取行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部救捞局。

  (四)安全有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实施船舶、财产救助与打捞时,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命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减少财产损失,取得最佳救助打捞效果。

  (五)依法救捞原则:各打捞局及专业打捞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对海上遇险船舶、财产的救助、打捞。

  (六)统一协调指挥原则:各打捞局联合执行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由其指定的打捞局统一协调指挥。

  现场如有救捞系统不同单位的多艘船舶共同执行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的打捞局指定其中的一艘专业打捞船舶任现场指挥船。参与救捞的船舶要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第四章 救捞总值班室、调度室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各打捞局设立调度室,昼夜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调度指挥、监控。所有船舶必须在救捞总值班室或调度室统一调度和指挥下行动。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各船舶在未得到调度指令前不得擅自行动。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随时掌握各打捞局所属船舶的动态及打捞力量的部署情况。

  (二)根据上级领导指令,对专业打捞船舶实施调度指挥;及时准确下达上级领导对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的行动指令;随时了解作业现场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三)督查船舶安全和技术状况、值守情况、通讯保障(含c站技术状态)等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各打捞局提出整改意见。

  (四)执行重大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如有必要则组织救捞专家对应急抢险救捞任务现场提供技术支持,视情派遣专家赴现场指导工作。

  (五)收集整理各打捞局上报的有关报表及资料。

  (六)将收到的救捞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的救助局和打捞局,并进行必要的协调。

  (七)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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