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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由部救捞局批准: (一)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外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二)跨责任区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方案; (三)各救助局年度训练计划; (四)专业救助船舶和救助航空器的协同演习与演练计划; (五)值班待命状态下,专业救助船舶不能按出动时限出动执行任务的航修或厂修计划; (六)专业救助船舶执行除救助以外的拖带任务; (七)执行海上救助、训练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由各救助局批准,并报部救捞局备案: (一)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内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二)责任区内专业救助船舶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 (三)专业救助船舶的月度训练计划; (四)非值班待命状态下(或不影响救助出动)的专业救助船舶航修、厂修和补给; (五)船上救助应急物资、器材的配备; (六)救捞系统以外人员搭乘船舶出海。 第六章 各级指挥值班室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对全国专业救助船舶实行统一部署和指挥管理,各救助局设立救助指挥值班室,各救助基地设值班室。 以上各值班室昼夜24小时安排值班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下达救助指令,了解跟踪掌握现场救助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指挥救助航空器参与救助等飞行任务; (三)按照应急救助相关预案的规定指挥救助行动,遇有重大救助活动时,组织专家参与指导救助工作; (四)适时部署与调整各救助值班待命力量; (五)监督检查救助局各级指挥部门及专业救助船舶的待命状况及技术状况; (六)掌握专业救助船舶训练动态和船舶修理进度情况; (七)负责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建设并监督指导救助局各级救助指挥值班室建设; (八)收集、整理有关报表及资料,负责救助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挥责任区内的海上救助,负责专业救助船舶的调度,随时掌握现场救助情况,并报部救捞局; (二)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区内飞行队下达救助等任务飞行指令,协调救助航空器参与救助; (三)建立救助指挥员制度,在组织实施救助时,充分发挥救助指挥员的技术指导作用; (四)落实责任区内专业救助船舶待命部署要求,并对专业救助船舶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适时提出部署与调整各救助基地的值班待命力量建议; (六)掌握船舶修理进度及船舶主要技术性能和应急设备器材的储备情况; (七)掌握船舶训练、待命动态和海洋气象变化情况; (八)负责救助指挥值班室建设,监督指导所属救助基地救助指挥值班室建设; (九)整理有关救助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地救助值班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接到海上遇险救助指令或请求后,立即通知就近待命船舶,保持与专业救助船舶的不间断联系,同时上报救助局; (二)负责为相关专业救助船舶做好油水、主副食品等补给和维护保养工作; (三)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救助船舶落实训练计划,掌握专业救助船舶维护保养动态;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获救人员进行善后处理; (五)负责救助值班室建设; (六)收集整理有关报表及资料,负责救助统计工作。 第七章 救助指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救助请求后,分析判断遇险情况,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救助局下达救助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掌握救助进展情况,指挥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救助活动、需要跨区救助力量协助时,由部救捞局指派其他救助局的救助力量增援,救助指挥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担任,或由部救捞局指定的救助局领导担任。紧急情况下或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直接组织指挥救助抢险行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接到上级救助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值班局领导,并按照领导意图及时向专业救助船发出指令,组织实施救助。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并随时将救助行动进展报部救捞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