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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向专业救助船下达救助指令时,要简捷、明确,指明救助标的的遇险性质、危险程度、险情变化及对救助的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地接到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救助局,同时按救助局指令配合专业救助船完成救助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请求,要立即备航,经请示救助局同意后迅速出动救助,必要时通报救助基地。 在救助过程中,专业救助船按上级救助指令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救助手段和措施及时施救。现场救助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有非专业救助船舶参与的救助活动,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如担任现场指挥船,根据遇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现场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救助行动。 第二十八条 专业救助船根据救助实际情况判断认为遇险标的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遇险标的的安全已获保障或继续搜寻救助已无实际意义,可提出结束或中止救助行动的申请,救助局审核后报部救捞局批准。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值班员和待命船舶接到救助请求后,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了解、核实险情和有关救助情况,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遇险船舶的船名、位置、遇险性质、危险程度、船旗国、船籍港、船舶类型、载货、起止港、主尺度、吨位、船东、经营人或代理人及联系方法; (二)遇险人员数量、位置、遇险情况; (三)遇险海域的实际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力风向、涌浪大小、潮流、水表温度、冰情、能见度等; (四)专业救助船的船名、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五)采取的救助方案、救助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救助力量参加施救情况; (六)现场救助任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专业救助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拍摄的情况资料发送救助指挥值班室。 救助结束后,专业救助船舶应及时向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书面报告救助情况,以及照片、录像资料等;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应及时将救助总结报告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每天18时00分前,分别向隶属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本船动态、人员及油、水储备等情况。 救助局在每天20时00分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报告专业救助船舶动态。 第三十二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于每月28日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救助任务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救助抢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奖励和表彰办法由部救捞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及现场动态报告、救助力量调用等事项按《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救助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局专业救助船舶指挥管理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海上救助 指对我国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等进行的以人命救助为主要目的的救助和救援行为。 (二)救助基地 指救助局管辖的能够提供船舶动态待命支持服务和后勤保障,负责内陆周边水域及附近海域的快速救助和抢险打捞,并具有对专业救助船舶管理职能的机构。 (三)救助站 指救助局管辖的仅能够提供救助船舶靠泊待命的分支机构。 (四)救助待命点 指由部救捞局指定的专业救助船舶在港湾、锚地或事故多发海域待命的规定位置。 (五)专业救助船舶 指交通部专业救助机构所属的、用于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符合救助待命技术要求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3年制定的《专用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