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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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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目标。

  

  ----2011年,新建公办幼儿园2所,办学规模15个班;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所,办学规模23个班。计划园舍建设投入2313万元。启动乡镇幼儿园质量提升建设工程、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程和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学前三年适龄幼儿毛入园率达93%以上;省三级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68.39%;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2.15%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 42.15 %以上,有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达到25.5%以上;有职称教师达到31.4%以上。

  

  ----2012年,新建公办幼儿园2所,9个班规模。计划园舍建设投入1003万元。学前三年适龄幼儿毛入园率达93.2%以上;省三级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76.06%;幼儿教师大专学历及以上达到58.55%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89 %以上。有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达到28.10%以上;有职称教师达到33.5%以上。

  

  ----2013年,新建公办幼儿园2所,15个班规模;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所,9个班规模。计划园舍建设投入2208万元。全面完成公办幼儿园建设和乡镇幼儿园提升建设任务。全县省一级幼儿园达到3所,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学前三年适龄幼儿毛入园率达95%以上;省三级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87.17%;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89%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 65.57 %以上,有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达到30.44%以上;有职称教师达到36.2%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对全县学前教育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能基本满足幼儿就近入园。

  

  2.盘活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类教育闲置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积极支持农村集体、企业、自然人通过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园所建立发展共同体。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达到条件的逐步从中小学校中剥离出来,实行相对独立建园。在全面完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到2013年底,新建、改建、扩建10所公办幼儿园并投入使用。

  

  2.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强化民办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民办幼儿园强强联合、优化办学资源,走“上等级”之路,同时也推行公办园带民办园的“片区联动”模式,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3.鼓励农村集体办园。按照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合理布点,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鼓励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且具备办园条件的中心村,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偏远、贫困地区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农村所有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多措并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列入基础教育范畴,切实加大教育投入。到2013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不低于8%,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

  

  2.积极实施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对达到省三级标准及以上的幼儿园,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一定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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