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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支持。对于达到省二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委派一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并按每2-3个班安排1名在编公办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对达到省三级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公派教师(或园长)。

  

  4.建立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享受保育费50%的资助,省三级以上农村幼儿园营养餐按义务教育阶段标准予以50%补助,资助经费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

  

  2.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乡镇辐射力度,深入实施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五)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必须在2012年底前取得任职资格。对于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部门实施并强化教师注册登记制度。

  

  2.努力建设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程,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和民办幼儿园园长的培训,有效提高园长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实施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和乡镇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对上省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局聘用标准,经教育局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非公办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县政财政给予30%的补助,补助经费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丽水市教育督导室关于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积极开展丽水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相关督查评估指标体系,对各乡镇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3.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程项目汇总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区县情况汇总表

  

  3.景宁畲族自治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园舍建设规划表

  

  4.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计划

  

  5.景宁畲族自治县等级幼儿园建设计划

  

  6.景宁畲族自治县幼儿儿园教师素质提升计划

  

  附件1:

  景宁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程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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