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面提高广告创意策划水平。以广告创意、品牌策划、企业形象、包装设计等为重点,鼓励原创广告作品。坚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策鼓励引导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支持创办和参与各类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广告业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广告创意设计大赛,为广告创意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提高上海广告业的创意策划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发展新兴广告发布媒介。充分尊重受众选择权,在稳定、规范发展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户外传媒等传统广告媒介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基于光纤宽带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数字电视、移动视频、电子报刊及其它新兴广告发布媒介,推进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联动发展,加快形成发布、展示、推广、反馈等功能高效互动的新兴广告传媒集群。

  

  (五)努力提升户外广告品质。户外广告要从传统的粗放式发展转向适量、融合、雅致、优质的集约式发展。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引导和鼓励广告企业加强户外广告创意,注重品质提高,树立将户外广告融入城市文化和景观要素的整体理念,倡导绿色环保的广告表现方式,打造能够体现上海城市特色的户外广告精品。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提高户外广告的安全性、景观性、功能性,使户外广告成为展示城市品质和城市文明的重要载体。

  

  (六)不断提高广告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水平。鼓励广告企业自主研发广告数据库和广告分析软件工具等,支持推广应用互联网络、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和环保节能型材料。将广告企业的品牌建设作为上海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的创建培育活动,设立“上海广告企业优秀品牌和优秀作品展示点”。支持广告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提升广告企业的品牌运营能力。

  

  (七)引导完善广告业区位功能布局。积极推动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广告业的资源开发和优势互补,发挥中心城区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端商务型、研发型、头脑型广告业务;发挥郊区(县)在人力成本、商务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重点发展制作型、外包型等配套广告业务,建立若干个有鲜明特色的广告制作、经营基地,形成合理的广告业空间布局。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服务,进一步鼓励广告业及其关联服务业形成区域和行业的协作网络,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八)鼓励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条件的广告企业积极承接国际广告服务外包的转移,拓展境外广告市场,引导大型广告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型和跨国经营型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帮助解决融资、担保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市场准入引导。支持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推动其做大做强。支持广告业跨国、跨地区总部经济发展,对设立在上海的广告业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设立在上海的广告业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营运中心”等字样。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法评估后作价出资设立广告企业,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从事创意设计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广告企业,允许其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审批效率,将审批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促进广告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对广告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广告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广告企业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认定的广告企业,由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提高中小型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对中小型广告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项目,以及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支持。

  

  (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广告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广告企业,可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上海的广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积极实施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