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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拓宽广告业投融资渠道。逐步形成一批专业化运作的广告业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推广一批以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为代表的重点融资品种,探索开发一批以广告合约、时段版面、商标版权等特定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同时,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广告业发展,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媒介、新材料的广告企业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五)加强广告人才队伍建设。依托上海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广告、传媒学科建设,推动广告新技术、新媒介研究,建设若干个具有特色的广告业研发基地和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进一步形成上海广告人才培养优势。广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广告从业人员执业素质。积极做好职业资格鉴定服务,有序推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规范资格考试、证书登记和相关职业活动。完善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境内外广告创意和经营高层次人才。

  

  (六)切实保护广告知识产权。注重保护广告创意作品和广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支持广告企业自主创新并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发产品,鼓励广告企业将创意成果及时申请或者注册相关权利。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犯广告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广告企业,依法切实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四、加强服务,依法规范管理

  

  (一)健全广告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工商、发展改革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协调管理,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建设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预警、整治和防范体系。加大对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广告的日常监测和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查处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利益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和广告导向,建立和落实媒体单位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媒体单位加强自律,自觉防范、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和不良文化广告。

  

  (二)加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户外广告对城市景观、城市安全、城市文明和公众利益的关联影响大,必须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强化本市户外广告(包括流动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对于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有关部门必须坚决、及时予以查处并拆除;对于合法守信经营户外广告的企业,要鼓励支持其发展,努力为本市户外广告的品质提升和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增强监管合力,不断完善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查、信息发布、广告展评,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同业竞争规范,以及开展提升广告业公信度、美誉度的各类活动。

  

  (四)完善公益广告制度。落实广告发布者发布公益广告的法定义务,引导企业成为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主体。充分调动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的资源,提高公益广告的社会参与度,以及公益广告思想主题、艺术表现、文化内涵和传播效果的质量水平。探索公益广告的长效运作机制,建立企业资助、政府购买、版权拍卖、市场交换、公开竞标等多样化的公益广告运作方式。完善和落实公益广告作品著作权备案保护机制。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审批制度、行业自律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诚信经营信息的数据库,开展第三方诚信度测评,对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广告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和披露,推进广告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六)健全行业统计和标准化建设。开展行业调查,加强行业统计,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反映行业特征和全貌的广告业统计指标体系。推进广告领域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策划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收视、到达)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质量和服务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广告领域的服务质量。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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