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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3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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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

  

  (八)加快地方中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增资扩股,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要加快审批。继续推动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扩面增量和业务创新,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促进多元化中小金融组织的发展。

  

  (九)鼓励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在开展金融创新中贴近基层、贴近企业的优势,大力支持与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金融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按照《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要求,推动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创建,市政府将对金融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地要继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广完善委托贷款、转贷基金、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多种模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十)创新和推广针对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继续做好宁波首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城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扩面增量工作,力争年内累计贷款突破20亿元。继续推广提升农村“两权一房”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拓宽中小企业、“三农”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正当的贸易融资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企业正常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企业开证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防范虚假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业务以及其他各种套利行为,保障资源向真实贸易需求集中,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十二)支持中资企业用好外债政策以及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积极用好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政策,帮助中资企业利用境外资金补充国内资金不足,为企业低成本融资开辟新渠道。积极推动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企业适当运用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防范汇率风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四、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建立多渠道融资格局

  

  (十三)继续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作为企业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其做强做大,到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中小微企业与业务相关的行业内上市龙头公司实行战略合作,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上市公司共同成长。

  

  (十四)大力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多种方式从资本市场筹资,发行可转债、可分离债和公司债等,改善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腾出信贷规模。特别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

  

  (十五)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投资。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促成保险、社保机构以股权或债权投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服务地方经济和城市建设。

  

  (十六)加快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发展。加快海洋产业基金筹建进度,发挥政府资金的投资导向和战略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海洋经济的中小企业,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十七)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摸底,对于企业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要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坚决打击暴力讨债、哄抢财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加大非法金融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重点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的黑恶势力,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八)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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